年产50000吨硝酸胍联产10000吨精制硝酸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23 17:42:23    文字:【】【】【

50000吨硝酸胍联产10000吨精制硝酸胍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年产50000吨硝酸胍联产10000吨精制硝酸胍项目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公司原有7500/年硝酸胍生产车间一套,本项目在原有7500/年硝酸胍生产线的基础上,技改升级为年产5万吨粗硝酸胍联产1万吨精制硝酸胍生产线。本次技术改造,是将原7500/年硝酸胍生产车间及厂房全部拆除,并更换全部设备,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消防泵房等。本项目总投资56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4.5万元,占总投资的3.25%,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治理等方面。

二、环境影响及污染治理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粗硝酸胍生产装置废气主要为熔融合成及切片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硝酸胍颗粒较大,不易产生硝酸胍粉尘,主要污染物为NH3,通过负压抽吸,集中收集至二级尾气吸收塔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1993)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

精制硝酸胍生产装置废气主要为成品烘干废气,主要成分为水蒸气和少量NH3少量NH3混入水蒸气中,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初冷凝结后送至二级尾气吸收塔做尾气吸收液喷淋粗硝酸胍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气。

生产及存储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NH3),通过采取加强管道、设备及阀门的检修、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废水包括尾气吸收塔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尾气吸收塔废水主要为废氨水和硫酸铵废液,废氨水一部分自用于硝酸胍精制工段调节PH,剩余部分外售脱硫脱硝企业,硫酸铵废液外售化肥生产厂家,不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水属清净下水,通过厂区设置的清净下水排水管网直接排至园区清净下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切片机、压滤机、离心机、烘干机、包装机、风机、各种泵类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值为7090dBA),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固废包括精制硝酸胍装置在板框压滤工序产生的滤渣及后序硅藻土过滤和精密过滤工序产生的废硅藻土和废滤膜、包装工序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以及生活垃圾。其中滤渣、废硅藻土、废滤膜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2007)进行危险性鉴定,若鉴定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将其送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若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求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鉴定结果出来前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贮存和管理;废包装材料主要为硝酸铵和双氰胺的废包装袋和成品包装过程中破损的包装袋,主要成分废塑料和废纸,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项目选址合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污染物在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后,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在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联系方式

⑴建设单位: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工        电话/邮箱13995266638/1053433036@qq.com

地址: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⑵环评单位: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电话/邮箱:0951-3060817/406076229@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本项目是否认可;如果反对,请提出主要的反对理由;

   (2)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其他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发送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联系方式请见第4条,公众发表意见请尽量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

八、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为本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浏览 (3284) | 评论 (0) | 评分(0) | 支持(0) | 反对(0) | 发布人:chen
将本文加入收藏夹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05-2023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宁ICP备1300082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