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信息公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10 14:34:52    文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
地理位置:宁夏银川市
联系人:万宏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本工程属建设单位厂区内改造工程。宁夏石化分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以南,银巴公路以北,地理座标为东经106°03′~106°04′,北纬38°28′~38°29′。

三、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本项目是对宁夏石化公司一化肥、二化肥厂三级防控体系及排水系统及处理设施实行完善和改造,包括对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水汽装置区、集水井泵房和事故水池、污水回用装置、新建污水处理装置、排水管网等处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类比检测结果
    1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通过工程分析及各评价单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说明如下:

⑴污水改造单元

粉尘类:

新建污水处理场综合工房存有混凝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英文代号PAM,属于“其他粉尘”)、污泥营养盐无水磷酸氢二钠均为粉末状药品,属于其他粉尘。

化学有害因素类:

根据本项目排水改造方案,见资料性附近图3-5,本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场主要处理生活污水(生产污水21.6m3/h,生活污水40m3/h)故污水处理过程主要为硫化氢和氨;新建污水处理场综合工房储存有药品NaOH和甲醇。

物理因素类:

各类机泵(罗茨风机、铺砌风机、搅拌机、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管道振动产生噪声。

⑵公辅单元

粉尘类:

检维修时存在电焊作业和打磨作业,存在电焊烟尘和砂轮磨尘。

化学有害因素类:

电焊作业过程中存在锰及其化合物;化验室使用到盐酸、硝酸、NaOH等药品,可能造成危害。

物理因素类:

电焊作业过程中存在紫外辐射及噪声;打磨作业及空压站等处存在噪声;配电室存在工频电场。

2、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检测结果

 粉尘的接触水平分析

总尘及呼尘的超限倍数及CTWA检测结果全部符合国家限值,合格率为100%

化学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分析

类比工程各种化学有害因素CSTELCTWA和超限倍数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合格率100%

物理因素的接触水平分析

⑴噪声及紫外辐射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合格率为100%

⑵露天作业场所存在的高温、低温、紫外辐射的接触水平分析:高温、低温、紫外辐射的接触水平评价采用引用资料的方式作为参考,其中区域极端高温、低温数据引用青铜峡气象站近年的气象资料,本项目区极端最高气温为38.7℃,极端低温为-27.7℃;太阳紫外辐射数据引用自《宁夏川区春、夏季中波紫外辐射的特征分析》(宁夏医学院学报,第274期,蒲爱萍、宋琦如等,20058月)中监测最大结果,区域夏季7月份可达533μW/cm2

评价认为,本项目各单元在采取了与类比项目类似的防护措施后,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本次评价工作主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单位通过类比分析、检查表法等,经综合分析做出评价结论如下:

⑴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本项目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项目,是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⑵本项目属改扩建项目,通过工程分析并结合类比调查,本项目运营期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硫化氢、氨、氢氧化钠、甲醇、盐酸、硝酸、噪声、高温、紫外辐射、低温。本项目施工期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泥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木粉尘、总烃、锰及其化合物、油漆挥发物、噪声、手传振动、高温、紫外辐射、低温、电离辐射。

⑶从类比检测结果看,预计本项目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会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⑷该项目可研报告包含“职业安全卫生篇章”内容。经检查表分析,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总体布局与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建筑卫生学等方面基本达到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不足部分本报告第4章节提出了补充建议要求。

预评价总结论:

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选用了目前国内先进的设备与技术。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与建议一并实施,并逐条落实,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操作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就能很大程度降低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因此认为该项目在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其职业卫生方面可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七、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15
8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组织专家在银骏公司会议室召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评审组由四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评价单位对《报告》的汇报,并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进行了核查。经过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评价单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证书(宁)安职技字(2013)第B-0008号,服务范围符合、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816日,报告书编制合法。

2、项目的评价工作和报告书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8010-2013)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基本充分,报告书内容基本全面。

 存在的问题:

1、全面识别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导致的职业病,补充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

2、补充说明依托岗位劳动定员情况;

3、完善类比项目三级污染防控及污水处理系统改造规模等参数及类比可行性;

4、核实施工期放射源使用情况及其使用过程电离辐射防护要求;

评审结论:通过报告书。

八、评价单位信息

评价单位名称: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8

联系方式:0951-306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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