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寺堡风电场(石板泉)国电二期49.5MW工程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宁夏红寺堡风电场(石板泉)国电二期49.5MW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宁夏银川市
联系人:张东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宁夏红寺堡风电场(石板泉)国电二期49.5MW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宁夏吴忠市太阳山镇白塔水村北侧,东经106°25′41.179″~106°30′30.112″,北纬37°38′30.748″~37°40′10.637″
建设规模:总装机容量为49.5MW,上网电量9678万kWh,年利用小时1955h。投资规模:45333.44万元。
三、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电机组、33台箱式变压器;在一期已建1座110kV升压站内增设1台50MVA主变,架设35kV集电线路。综合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全部依托一期工程。
四、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 |
项目负责人 |
杨汉波 |
高工 |
报告书审核人 |
脱虎堂 |
高工 |
报告签发人 |
陈宝林 |
高工 |
报告书编写人 |
杨汉波 |
高工 |
陈凯 |
工程师 | |
范娇 |
技术员 | |
魏汉卿 |
技术员 | |
吕玉琴 |
技术员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邹杰 |
— |
五、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风机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化学有害因素类:风机发电及箱式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基本不产生毒物类危害因素,在更换发电机齿轮箱油时存在总烃的危害;
物理因素类:风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
(2)线路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类:输电线路下方存在工频电场。
(3) 升压站单元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化学有害因素类:主变高压断路器存在六氟化硫的泄漏挥发。
物理因素类:升压站运行过程存在噪声及工频电场。泵房存在噪声。
(4)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露天巡检过程存在高温、低温、紫外辐射。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针对各评价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本项目正常运行且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各工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六氟化硫)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100%,对职工健康危害较小。检测结果汇总说明见下表。
工种 |
作业内容 |
作业时间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接触水平 |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
评价结果 |
巡检工 |
对风机单元、线路单元、升压站单元进行巡检,并在中央控制室值班 |
8h/d |
噪声 |
8h等效声级71.4dB(A) |
85dB(A) |
未超标 |
工频电场 |
204.1 V/m |
5KV/m |
未超标 | |||
六氟化硫 |
CTWA<1630mg/m3 |
PC-TWA:6000mg/m3 |
未超标 | |||
值班员 |
中央控制室值班 |
8h/d |
噪声 |
8h等效声级45.3dB(A) |
60dB(A) |
未超标 |
六、评价结论与建议
⑴本项目属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设备运行良好,未发生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已经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且运行情况良好。
⑵项目运营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物理性危害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化学危害因素类(六氟化硫)。
⑶现场结果显示,项目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⑷该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等方面基本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⑸需要重点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等的完善及落实。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总结论:综上所述,该项目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现场检测分析,试生产期间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企业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基本有效,达到了预期的职业病防治效果。评价认为,本项目在现有正常生产情况下,该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对存在的一些不足,希望企业能按照本报告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七、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15年8月22日,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在项目现场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将《宁夏红寺堡风电场(石板泉)国电二期49.5MW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评审组由三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及与会代表听取了评价单位对《报告书》的汇报,并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进行了核查。经过质询与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1、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
2、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和运行情况的分析较全面。
3、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正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4、 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置的评价合理。
5、 对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的评价较全面。
6、 对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7、 对正常运行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总体可行。
八、评价单位信息
评价单位名称: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8楼
联系方式:0951-3064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