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07线甜水河至灵武公路项目、国道307线灵武至银川河东机场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3-05-22 17:52:57    文字:【】【】【

一、项目概况
国道307线甜水河至灵武公路项目:该项目是对G307线K1272+000至K1292+000段的改建,只对局部路线平纵指标不能满足一级公路标准的路段进行改线

,路线总体走廊沿G307线布设。起点位于国道307线K1272+000处(即黎家新庄路口平交处),终点位于国道307线K1292+000处(灵武市区东侧嬴海水

泥厂门口平交叉道口)。项目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80km/h,总投资68480.0042万元,计划建设工期2年。
国道307线灵武至银川河东机场公路项目:该工程连接银川综合保税区、灵武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园及灵武市区,起点位于灵武市朔方路

(G307线灵武过境段)K1290+320处,向北下穿华电电厂专用铁路、太中银铁路,经过华电电厂储灰场,终点止于灵临公路与滨河大道至任家庄公路的

交叉口处,线路总长22.8km。项目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80km/h,路基宽24.5m,总投资3933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2年。
二、项目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及减缓措施
项目的实施对当地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产生在施工期,主要表现为路基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还存在扬尘及噪声的污染;营运期对当地

环境的影响主要为交通噪声对沿线声环境及运输扬尘对保护区植被产生的不利影响。
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路基尽量收缩边坡并进行路基防护,以减少路基占地;合理规划和使用临时用地,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面积、缩短用地时

间,及时恢复其原有功能;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征地范围内的植被,加强管理;严禁破坏用地范围以外的植被;施工营地尽量租用已有房屋和场

地,因公路施工破坏植被而裸露的土地(包括路界内、外)均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恢复植被;施工活动结束后立即对临时用地进行整治,并恢

复植被或恢复原有功能;加强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坚持长年植树,合理搭配树种,发挥树木保持水土、维护生态的功能。
2、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施工营地、料场、材料制备场地远离环境保护目标,距学校、居民点等敏感点距离应大于200m;在路线中心线200m范围内有

居民点的路段,强噪声施工机械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施工中注意选用高效、低噪的器械,并注意对机械的维修养护和正确的操作,使之维持

最佳工作状态和最低声级水平;筑路材料运输车辆应集中运行在施工前选定的尽可能避开环境敏感点的公路上,以缩小噪声影响范围。
3、环境空气影响减缓措施:施工过程中在公路经过的敏感点路段及穿越保护区路段定期洒水,粉状材料加设蓬布运输及堆放以减少施工扬尘;营运期

加强公路两侧绿化林带的管护,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吸附汽车尾气及交通扬尘的作用,减少营运期对大气环境的不良影响。
4、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严禁将筑路材料堆放于农灌渠及农田附近,必要时设置围栏或用蓬布遮盖,以免被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桥梁施工中施工

机械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涵洞施工采用模板使砼体与水环境隔离,以减少挖泥失落量;桥梁施工钻孔采用泥浆回收措施,减少泥浆废水的产生

量,钻孔达到深度和质量要求后进行清孔作业,以防造成桥下冲沟堵塞或土壤污染;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区远离灌渠,施工营地生活废水严

禁随意排放;生活垃圾装入垃圾桶及时清运;粪便可通过堆肥后作农田肥料,严禁乱排。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国道307线甜水河至灵武公路项目、国道307线灵武至银川河东机场公路项目的建设改善了项目影响区的公路运输环境,对项目沿线所经区域乃至全区

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环保的角度分析,项目在严格采取以上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前提下,在该区域实施是可行的。
四、联系方式
⑴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灵武市交通局
联系人:韩科长        联系电话:0951-4022311
⑵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毛文玲    联系电话:0951-3060781  电子邮件:nxshhky@126.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形式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请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八楼索取或登录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xshhky.com/)查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联系,也可发回公众参与调查表、回函或

提交书面意见等。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效。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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