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3-09-04 16:22:01    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我中心于2004年8月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卫生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批准文号:(京)卫职 (检) 证字 [2004] 第01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的批准文号:(京)卫职 (评) 证字 [2004] 第003号 。 2005年1月31日通过了卫生部甲级资质认证,获得了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卫职技字(2005)第 A-003]。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中心一直在为社会各界提供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服务,长期以来,我中心与国外各先进实验室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中,经美国3M公司总部长达5年的连续考核,我中心是其在中国大陆唯一指定的3M有机气体被动采样仪的分析实验室。目前,中心实验室配备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仪、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高频电磁场强仪等一大批高精尖分析设备及可完全按欧美国家要求进行现场采样的现场个体采样设备。主要面向外资独资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及其要求进行高质量、高难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企业,可以对有机挥发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金属、非金属、粉尘(呼吸性粉尘)、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一直是我们所坚持的质量方针,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中心已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集团、苏州安德鲁电信器材中国有限公司、烟台万华集团、广州百特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天津通用半导体有限公司等近百家企业提供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服务,在这新世纪的开端,我中心愿与您携手一起,把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关,同时也为您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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