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22 09:16:38    文字:【】【】【
摘要: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宁夏吴忠市 
联系人:贾江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宁夏吴忠市盐池县冯记沟乡汪水塘村

建设规模:120万吨/年,服务年限58.2年,配套建设120万吨/年选煤厂

三、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

本项目由120万吨/年矿井和配套120万吨/年选煤厂组成,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矿井生产系统建筑、选煤厂生产系统建筑、配套的生产设施及其行政公共建筑。

四、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企业陪同人

人员分工

姓名

日期

现场调查

陈小龙

2020.12.24

现场采样

拓艳荣、陈小龙、杨杰

2021.1.262021.1.28

报告书编写人

毛文玲、吕玉琴、牛绪佳

2021.2.2

企业陪同人

贾江

五、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类比检测结果
    
一)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矿井系统评价单元

1)井下生产系统

⑴采煤工作面:在采煤时岗位工可接触到煤尘的遗散和少量来源于煤层中含硫矿物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硫,煤体和围岩中也会涌出一氧化碳、甲烷等物质,来源于有机物的腐烂、硫化物遇水分解、煤和岩体中涌出的微量硫化氢危害,另割煤机运转时产生噪声危害。

⑵掘进工作面

①综掘工艺:煤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在采煤机运行割煤过程以及原煤下落时产生煤尘;支护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在锚杆打眼产生煤尘,锚喷支护时还产生水泥粉尘;运送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在刮板输送机推进过程中的落煤产生煤尘;综掘工艺工作面岗位工少量来源于煤层中含硫矿物氧化产生的二氧化硫,煤体和围岩中也会涌出一氧化碳、甲烷等物质,来源于有机物的腐烂、硫化物遇水分解、煤和岩体中涌出的微量硫化氢危害,另还可接触到割煤机、皮带等设备运转是产生噪声危害。

②炮掘工艺:打眼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气腿凿岩机打眼过程中产生的矽尘;爆破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可接触到放炮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等,支护工艺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在锚杆打眼产生矽尘,锚喷支护时还可产生水泥粉尘;另在打眼、爆破、装煤、运输、支护、通风等一系列工艺过程中可接触到物料摩擦、下落、设备运转等产生的噪声、振动危害。

⑶主排水泵房及主变电所:井底车场岗位工在主变电所巡检时可接触到电离辐射产生的工频电场以及主排水泵房和主变电所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危害。

井下生产系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如下:

粉尘:煤尘、水泥粉尘、矽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振动;

2)地面生产系统:

⑴主斜井井口房及空气加热室联合建筑:岗位工可接触到原煤在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尘遗散和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危害。

⑵副井井口房及空气加热室联合建筑:岗位工可接触到物料运输过程中及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危害。

⑶副井提升机房:岗位工可接触到物料运输过程中及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危害。

⑷黄泥灌浆站:岗位工可接触到搅拌机搅拌过程产生的扬尘及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危害。

地面生产系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如下:

粉尘:煤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3)矿井辅助生产系统

压风制氮机房(制氮系统、空压系统):该系统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空气压缩设备、制氮设备产生的噪声。

2、选煤厂系统评价单元

1)主要生产系统

⑴准备车间

岗位工在矿井原煤筛分破碎时,由于设备密闭不严,岗位工可接触到煤尘危害。另还可接触到物料设备撞击摩擦、下落等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危害。

⑵筛分车间

岗位工在煤分选破碎时,由于设备密闭不严,岗位工可接触到煤尘危害。另还可接触到物料设备撞击摩擦、下落等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危害。

⑶主厂房

岗位工在原煤脱泥、重介浅槽分选、粗煤泥回收系统时,由于设备密闭不严,岗位工可接触到遗散在空气中的煤尘危害。另还可接触到设备运转、物料设备撞击摩擦等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危害。

⑷浓缩车间

岗位工在投加絮凝剂时可接触到微量的其他粉尘(原辅料絮凝剂粉尘)。另还可接触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危害。

主要生产系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如下:

粉尘:煤尘;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

2)选煤厂辅助生产系统

⑴煤仓:原煤在给料机给料时,由于设备密闭不严,岗位工可接触到遗散在空气中的煤尘危害。

⑵铁路快速定量装车站:块煤在装运时,由于密闭不严,岗位工可接触到遗散在空气中的煤尘危害。

⑶集控化验综合楼:岗位工仪表盘监控时可接触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危害。

⑷配电室:此系统岗位工在电路维护、配电输送过程中,岗位工可接触到工频电场、噪声危害。

⑸机修车间:检维修过程中,维修工可能接触到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另外主要检维修作业中的电焊作业可能接触到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和噪声等危害。

选煤厂辅助生产系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如下:

粉尘:煤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化学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紫外辐射(电焊弧光);

3、工业场地辅助生产系统评价单元

1)锅炉房:锅炉为燃煤锅炉,采用石灰石脱硫、尿素脱硝;该车间岗位工在巡检时可接触到上煤尘及煤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高温等危害,脱硫、脱硝时还可接触接触到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氧化钙、尿素危害。另各类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危害。

2)给排水系统:岗位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巡检时可接触沉淀池底存在硫化氢及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危害。

工业场地辅助生产系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如下:

粉尘:煤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

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钙、尿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检测结果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

①矿井系统1103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岗位打眼工煤尘(总尘、呼尘)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②矿井系统110301采煤工作面作业岗位采煤工煤尘(总尘、呼尘)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③选煤厂系统准备车间6101皮带机头、准备车间5层分级筛作业岗位巡检工煤尘(总尘、呼尘)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④选煤厂系统筛分车间217皮带机头、221分级筛作业岗位巡检工煤尘(总尘、呼尘)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⑤矿井系统主斜井井口房及空气加热室联合建作业岗位操作工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⑥选煤厂系统准备车间4-2层作业岗位操作工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职业接触限值;

总尘岗位合格率78.9%、呼吸性粉尘岗位合格率78.9%、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岗位合格率92.6%;其他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氢氧化钠、氯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合格率100%

六、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评级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二大类采矿业B06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根据现场调查、现场检测、检查表等相关结合的方法,对本项目进行了系统的评价。若该项目建设单位在今后运行过程中能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且防护措施到位,则本项目基本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可满足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2)措施建议

工程防护措施:防尘防毒措施、防噪声、振动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

组织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其他补充措施

七、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1
24日,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90号),在建设单位宋新庄煤矿调度会议室和现场,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编制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告编号:【2021KP-001号,(以下简称《控评报告》)评审,同时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及选煤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竣工验收,评审组由三名专家组成。
 
(一)总体意见

1.《控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宁)安职技字(2016)第B-0005号,等级乙级,有效期至:2021430日(见国家卫健委令第4号);

2.《控评报告》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要求编制,符合要求;

3.《控评报告》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控评报告》对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基本按设计进行了施工;

5.《控评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6.《控评报告》评价结论准确。

(二)《控评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井下、井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内容;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

4.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5.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建议有关内容;

6.其它参照专家个人意见表修改。

(三)评审结论

修改后通过。

修改完善的《控评报告》需经评审组成员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建设单位设置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设单位制定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基本健全,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项前期预防工作比较完善;

5.建设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进行了检测、评价;

6.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7.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8.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基本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验收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资料;

2.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告知卡和公告栏;

4.完善井上、井下急救箱、应急救援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及应急演练管理;

5.完善井上、井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保养;

6.其他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查出的问题整改。

(三)验收结论

整改并经竣工验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通过。

评审结论:通过报告书。

八、评价单位信息

评价单位名称: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8

联系方式:0951-306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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