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开发区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12-03 15:07:59    文字:【】【】【

红寺堡开发区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一、规划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线驮石矿区(以下简称“矿区”)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境内,地理坐标:东经 105°5221″~106°0016″,北纬37°0732″~37°4617″。矿区上部自煤层露头;下部到+800m水平;西部以黑阴湾山东侧逆断裂为界,东部以线驮石西侧正断裂为界,矿区面积约32.07km2

目前矿区拟建矿井包括刘家沟湾煤矿、湾岔沟煤矿、罗花崖煤矿,按照总体规划三矿合计生产能力仅1.35Mt/a,大井沟尚处于探矿权阶段,芦草井沟煤矿已关闭,矿区总规模严重降低,无法满足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配套已建成的选煤厂、供水、供电系统产能严重浪费。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据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工作方案,将刘家沟湾煤矿、罗花崖煤、矿花崖煤矿、湾岔沟煤矿生产能力由0.45Mt/a扩至0.60Mt/a,原大井沟0.60Mt/a保持不变,合计矿区设计生产能力为2.40Mt/a矿区开发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措施,以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采取有效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规划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水环境影响:矿区开发产生的矿井水均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建议对区域季节性冲沟采取保护措施,使其保持其原有生态功能;区域内无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导水裂隙带不会导通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地表沉陷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第四系潜水向沉陷区汇聚,产生一定影响。

大气环境影响:线驮石矿区内规划矿井燃煤供热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敏感点,预测落地浓度与现状值叠加后,均未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影响:矿区矸石基本综合利用,不会长期堆放。矸石周转场矸石不会明显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淋溶后也不会对区域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生活垃圾均配备专门的垃圾筒和垃圾车定期进行集中处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不会对矿区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声环境影响: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厂界噪声达标,保证基地内环境的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对基地外不造成明显影响。
  生态影响:规划实施后将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总体影响较小。本次环评要求对生态空间严格保护,进行集中整治,提高植被覆盖度,最大限度治理恢复受损植被,减小对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矿区的开发建设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当地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最为直接的就是地表沉陷所导致的基础设施的影响。本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减缓措施,使其有利于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⑴线驮石矿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属于自治区发改委批复建设的煤炭矿区之一,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的空间布局。

⑵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规划环评根据早期介入的原则对矿区的空间布局提出了调整建议,鉴于矿区内无重要生态敏感保护目标,无重要基础设施等,本次评价建议对季节性河流采取保护措施等,矿区的空间布局基本合理。

⑶从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角度来看,矿区煤炭资源承载力较强;大气环境容量较大,能够满足矿区规划建设规模下开发活动的需求;矿区的水资源承载力虽然较弱,但对矿区开发规模的制约较小,通过污废水综合利用可实现外部取用少量生活用水即可满足要求;区域无常年地表水体,无地表水环境容量,按照目前所掌握的水文地质状况资料,各矿井废污水需做到全部综合利用,对矿区开发的制约性大。

⑷矿区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弱,自我恢复能力也较低,人工生态综合整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全矿区大规模开发的生态累积影响和生态风险较大,矿区生态环境承载力对矿区规划建设规模有一定制约。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矿区建设将补充周边区域煤炭资源缺口,符合自治区、吴忠市相关规划要求,有利于煤炭市场供需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本矿区的规划、开发是非常必要的。

矿区规划实施后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生态环境、地下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方面,在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降低矿区初期矿井开发数量及规模优化调整建议、总量管控、空间管制、准入条件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矿区初期开发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能控制在当地环境可承受范围内,通过初期开发矿井的先行先试可为矿区后续开发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实现绿色开采,使得矿区整体开发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在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规划方案调整建议和环保措施后,线驮石矿区总体规划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㈠委托单位:

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㈡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海洲      电话:15691433333

  址:吴忠市线驮石矿区

  编:751999

七、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㈠评价单位: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㈡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彦海      电话:0951-3060817

  传  真:0951-3060976    电子邮件:517346446@qq.com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8815

八、有效日期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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