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2万吨/年硫酸钾、2.4万吨/年盐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12-11 14:45:01    文字:【】【】【

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2万吨/年硫酸钾、

 

2.4万吨/年盐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结论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现对“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2万吨/年硫酸钾、2.4万吨/年盐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公告如下,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对本项目的环保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项目概况

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拟投资4370万元新建2万吨/年硫酸钾、2.4万吨/年盐酸项目。本项目位于青铜峡新材料基地,现有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硫酸厂内。占地14.5亩(964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反应厂房、氯化氢处理车间、原料罐区、包装车间等相关辅助设施。主要工艺为曼海姆生产硫酸钾工艺,以氯化钾和硫酸为原料,采用曼海姆工艺生产硫酸钾,同时副产2.4万吨盐酸。

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主要为曼海姆炉燃烧废气、硫酸钾中和工段粉尘、硫酸钾筛分工段粉尘、硫酸钾破碎工段粉尘、硫酸钾包装工段粉尘、盐酸吸收系统尾气、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罐区无组织排放HCl、煤场无组织粉尘。其中曼海姆炉燃烧废气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钾中和工段粉尘、硫酸钾筛分工段粉尘、硫酸钾破碎工段粉尘、硫酸钾包装工段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吸收系统尾气配备一套盐酸吸收装置,采用“石墨冷却器+三级盐酸吸收+两级降膜吸收+两级水洗”工艺处理,尾气经2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生产车间排放粉尘通过建设封闭车间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煤场粉尘通过建设封闭式煤场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罐区无组织排放废气,盐酸装车时装车管道出口等所排出的盐酸尾气均由盐酸尾气吸收塔回收,可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2)废水:主要为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排浓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其中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和软水制备排浓水用于硫酸厂原料增湿,不外排。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泵类,在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厂房隔声、设备基础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可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项目区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盐渣、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煤气发生炉炉渣、煤焦油、旋风除尘器除尘灰、生活垃圾。其中盐渣主要为硫酸钾以及氯化钾,可作为原料返回曼海姆炉;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主要为硫酸钾,作为产品出售;炉渣和旋风除尘器除尘灰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号450-001-11),需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储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各类固废均能做到妥善处置,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5)地下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对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进行分区,并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同时加强生产管理,及时对泄漏至地面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可有效减少渗入地下的污染物量,正产生产情况下对地下水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宁夏青铜峡新材料基地发展规划,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合理、可行,采用的工艺先进、选用的设备成熟可靠。针对项目运行期间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可行,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可以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较低水平。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园区内建设环境可行。

四、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

名称: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总/13895229896

(2)环评公司

名称: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8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工   联系电话:0951-30645960951-3060976(传真)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⑴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址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⑵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本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该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②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本项目的建设?

③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④其它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形式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索取请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41-1号新新大厦八楼或登录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news/class/)查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联系,也可发回公众参与调查表、回函或提交书面意见等。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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